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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