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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