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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申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汽車駕駛人經教育訓練合格後,由辦理機關發給訓練合格文件。
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教育訓練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並於申請報名時依附表所訂收費表向辦理機關繳交費用。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安全駕駛道德、道路交通法令、安全防禦駕駛、肇事預防與處理、車輛保養及其他公路主管機關認為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駕駛有助益者。前五種課程訓練時數均不得少於二小時。
前項課程應包括筆試測驗,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標準為八十五分,及格者應發給載明一年有效期間之訓練合格文件。筆試測驗不得計算在訓練時數內。
辦理教育訓練之講授課程、時數、測驗方式及其他與訓練有關事項,由辦理機關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於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後,符合下列條件規定者,得申請學習駕駛證及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於下列所定期間內,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形: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申請前十二年內。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申請前十年內。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申請前八年內。
(四)其他案件,申請前六年內。
二、應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合格,領有有效之訓練合格文件。
三、申請學習駕駛證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四、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申請考驗資格條件。
五、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領有證明(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下級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