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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委託機關,應依照下列各款,編造委託管理契約書,經雙方同意並簽訂後,按約定時間完成交接後生效,並將委託管理事項、法規依據及期限公告之,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公路基本資料。
二、用地基本資料。
三、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資料。
四、委託管理事項。
五、委託管理期間。
六、經費負擔原則。
七、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料,於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委託管理範圍時,可免編造。
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
委託管理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將同等級公路系統全部委託管理。
二、將同一條公路全部委託管理。
三、將公路之某一路段委託管理。
四、將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委託管理。
前項委託管理之公路,如係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以委託該公路之主體設施為限,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除屬於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及栽植於其內之行道樹外,仍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