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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經營派遣業務對其委託人,並應盡下列責任:
一、維持服務品質。
二、提供專業訓練。
三、確認已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四、解決消費爭議。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