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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排班計程車: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二、巡迴計程車:未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三、自律委員會: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為管理其內部營運等事項所成立之自律性組織。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所選拔出之計程車駕駛人。
五、績優駕駛人:具有卓越事蹟經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空警察局)或自律委員會推薦,並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評定合格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獎勵,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優良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條件,會同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檢舉汽車肇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及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