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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辦法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五規定訂定之。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前四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開展覽、公告、變更、廢止、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申請、審查、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徵詢地方政府後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