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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本規則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