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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應由鐵路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換發駕駛執照:
一、駕駛人員照片。
二、駕駛人員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所定項目及週期辦理體格檢查及各許可操作車輛種類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明。
三、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曾駕駛列車發生鐵路死傷事故者,應另檢具最近一次事發後適性檢查機構出具之心理健康評量為正常之證明。
前項申請有未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項技能檢定合格者,不予換發,並應依第九條重新申請檢定。
因特殊原因無法檢附第一項第二款之合格證明時,鐵路機構得敘明原因及其消失時間,並檢附證明文件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同意於原因消失後補件換發駕駛執照。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
鐵路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對行車人員實施一次技能檢定,並得視需要臨時實施全部或部分之技能檢定。檢定不合格者,鐵路機構應即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鐵路機構應就停止工作達一段時間之行車人員實施專業訓練,始得派任行車人員工作,實施方式由鐵路機構定之。
駕駛人員停止駕駛工作達半年者,鐵路機構應重新實施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始得派任駕駛工作;其最低專業訓練時數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鐵路機構就符合第七條所列資格者,得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檢定。
鐵路機構就前項檢定合格者,應於三個月內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核發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