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本辦法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