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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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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第 3 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航線,其補貼額度高於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維持其原有補貼額度。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離島地區如下:
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