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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接管人支配管理。但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應優先支付前條之費用。
接管人應每月結算,並陳報主管機關。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不足支應維持營運所必要之費用,致有中斷營運之虞者,接管人應即報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因必要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
一、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管機關所提之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
接管營運期間,接管人與前條規定人員之報酬、薪資或出席費等,及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