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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業者,申請現有路(航)線營運補貼時,應備具下列事項之補貼計畫書,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
一、總說明(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及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
二、申請路(航)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
三、申請路(航)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航)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股東權益變動表。
(五)運具清冊。
五、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訂定作業規定,其內容應載明補貼條件、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分配比率、監督考核方式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申請補貼之路(航)線條件,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