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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終止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時,得以該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單獨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經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者,其因本條例規定取得之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應予終止;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程,主管機關得強制收買之。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強制收買之營運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得移轉其他依法核准之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或由指定之政府專責機構興建、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