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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稽徵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馬地區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督導。
二、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處理。
三、汽車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四、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五、路邊臨檢、交通安全稽查。
六、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七、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八、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之裁處。
九、監理規費管理。
十、其他有關稽徵裁罰事項。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