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本局除設企劃處、運務處、工務處、機務處、電務處、材料處等六處,分別掌理本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所列事項外,並設秘書室、行政處、員工訓練中心、勞工安全衛生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 EN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中長程發展、經建計劃、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策略、專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資訊系統之建立運用。
二、鐵路行銷業務、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及有關營業設施、設計、調查、督導、考核。
三、鐵路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及有關運輸設備、保安之設計、督導、考核。
四、鐵路橋樑、隧道、路線、工程、建築、產業管理之設計、督導、考核。
五、鐵路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劃、車輛設備、設計、督導、考核。
六、鐵路電訊、照明、號誌及電力等電務設施之設計、督導、考核。
七、鐵路材料籌劃、採購保管、調配、稽核。
八、其他有關鐵路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