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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EN
本中心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監察人之遴聘、改聘及補聘,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交通事業機構相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鐵道技術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由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得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或改聘之董事,自遴聘或改聘通知到達本中心時起,依通知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續聘及改聘董事人數。
董事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