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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