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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前條第八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及訓練。
二、保安區域之劃定及管制。
三、周界實體阻隔物、入侵偵測及警報監視系統。
四、保安通訊設施及與警察機關協調支援事項。
五、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條第一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場址之特性描述。
三、設施之設計基準。
四、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五、設施之安全評估。
六、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七、品質保證計畫。
八、保安計畫。
九、核子保防物料之料帳管理計畫。
十、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管理規劃。
十一、除役初步規劃。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申請興建之設施附屬或相鄰於既有核子設施者,前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之事項,得引用該核子設施最新版安全分析報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