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不受理其申請案。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