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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核子反應器設施因換裝核子燃料、機組大修或異常事件停止運轉,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管制其再起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