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偵測之目的、項目、方法及取樣位置圖。
二、偵測結果及分析。
三、輻射劑量評估。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