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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指除役計畫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增加環境輻射之虞。
二、增加除役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之虞。
三、增加放射性廢棄物產量之虞。
四、發現除役計畫中有未涵蓋安全問題之虞。
五、除役作業之完成時程變更。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經營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
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變更若有涉及重要管制事項,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