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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核能級產品,指其設計、製造、檢驗、測試及更換等之品質保證作業,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或主管機關認可品質保證方案規定之產品。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所使用之核能級產品,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採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之產品。
前項檢證條件、技術及機構認可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