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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設置研究用核子反應器或前條第一項設施之機關學校,免予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費用。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 EN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之申請案,每一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析報告者,免予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