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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三百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製造檢查費,每次新臺幣六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十年再評估報告、檢整計畫及外釋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二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百萬元。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 EN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析報告者,興建與運轉之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其與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併申請除役者,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
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百萬元。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興建、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新臺幣二百萬元;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之處理設施超過一個者,每增一個處理設施加收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