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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本標準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證照,得收取檢查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