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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規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為確保放射性物質運送之安全,主管機關應訂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包件、交運、運送、貯存作業及核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