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事業依前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使用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
前項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範本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
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稱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自行登入主管機關「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下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一、本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
二、事業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使用本管理系統,經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同意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