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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EN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