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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主任委員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