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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
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前項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
參加人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實施且符合第二項
規定之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開始,其依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財務報
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