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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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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EN
第 17 條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
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
可、變更許可內容、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 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