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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二、應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期間內使用,逾期失其效力。
前項第一款所稱紙本五倍券之使用不得找零,指使用紙本五倍券不得要求營業人於收受後找零。
營業人收受紙本五倍券後得主動找零。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期間及數位五倍券之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但數位五倍券係於一百十年十月八日後綁定者,其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綁定日起算。
五倍券不得使用於下列項目: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數位五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本國營業人為限。但本國營業人經承諾配合政府振興政策而違反承諾配合事項者,經濟部得公告其不適用之。
募集五倍券或接受捐贈五倍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