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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本辦法所稱因受到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營業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
二、於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所定災區之企業,其營業場所、廠房設施、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因災害而損毀。
前項受災中小企業應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四十二條至前條所稱災區,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EN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