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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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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第 9 條
受理申請之機關(構)為審查補助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
前項審查會議,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之申請文件。
二、計畫之執行方式及期程。
三、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
四、計畫之變更。
五、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