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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支出。
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或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及經認可之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之支出。
四、資助為辦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之支出。
五、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輔導計畫所需之支出。
六、補助地方主管機關發展地方產業所需之支出。
七、捐助於防止中小企業連鎖性倒閉互助保證基金之支出。
八、補助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與高附加價值產品有關產品及市場開發之支出。
九、補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或移轉新技術之支出。
十、協助中小企業融資所需利息補貼及相關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 EN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條例目的,應就左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勵措施:
一、市場之調查及開發。
二、經營合理化之促進。
三、相互合作之推動。
四、生產因素及技術之取得與確保。
五、人才之培育。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之創辦或健全發展之事項。
主管機關研擬前項政策、法規、措施時,除應促進小規模企業經營之改善與發展外,在金融、稅制及其他有關方面,不得有不公平之待遇。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之實施情形、檢討結果及未來展望,應於每年度終了發布中小企業白皮書,並書明用於中小企業之所有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