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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獎勵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以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內屬第五條第一項之獎勵項目為限。
受獎勵者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核定示範獎勵計畫內容之相關事宜,如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者,應報本部備查。
本辦法分二階段獎勵。各階段獎勵項目、獎勵經費額度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第一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完成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第一階段示範獎勵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與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所辦理之相關推廣宣導活動。
(二)獎勵經費額度: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三)辦理期程:自核定計畫書之日起一年內為限。
(四)受獎勵者應於第一階段辦理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檢具第一目之執行方案、推廣宣導活動成果及經費執行情形說明等文件報本部審查及核定。
二、第二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依據執行方案,於社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需之必要設施,總裝置容量應為二十瓩以上,且以三百瓩為上限。
(二)獎勵經費額度: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且須符合下列原則: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經費不得超過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2. 儲能設備獎勵經費每瓩時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上限,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且不得超過儲能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三)辦理期程:自獎勵核定結果及經費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為限。但無法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經本部同意展延半年,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受獎勵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如將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躉售予公用售電業,其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須扣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