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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發電業併購時,應就純益已提撥數額之處理進行適當之協商。如為電業間之併購,並應於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併購計畫書中敘明協商之結果。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