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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應建立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驗及維護機制,其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