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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
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