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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受獎勵或補助者經查有違反本辦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第三條公告之規定者,執行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限期改善、停止補助、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之核准、追繳補助款或獎勵金。
前項情形如有簽訂獎勵或補助契約者,執行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依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案件,以執行機關權責範圍內,有助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之研究、管理與推動者為限。
執行機關辦理前項獎勵或補助,應依業務需求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得包括:申請資格與方式、審查或評選基準、審查或評選方式、補助款撥付方式、獎勵方式、簽訂契約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