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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