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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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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EN
第 6 條
為確保全國電力供應穩定及安全,能源用戶屬電力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因區位屬離島,且其裝置容量未納入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規劃商轉年之備用容量率預估值,低於備用容量率基準值。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 條
能源用戶屬電力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以能源開發政策為基礎計算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種類能源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二、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區位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前項區位,以能源用戶申請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輸電線路與電力網併聯點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