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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民間機構依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認可為檢查機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二、實地查核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依認可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展延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元。
申請認可為檢查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機構組織證明文件。
二、檢查業務主管及檢查員之資格證明文件。(格式如附表三)
三、符合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清冊。
四、執行檢查之作業程序。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合格者,應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經認可之檢查機構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