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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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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 7 條
前條第三項之資金成本率,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付息負債+業主權益))+業主權益資金成本率×(業主權益÷(付息負債+業主權益))。
前項付息負債資金成本率,指事業實際之加權平均借款利率。
第一項業主權益資金成本率,指中央銀行公告之五大銀行一年期平均存款利率,加計基準風險貼水後,除以(1-有效稅率);基準風險貼水以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
第 6 條
事業供應天然氣之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營運成本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分離會計之規定認列;各項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均應歸屬或合理分攤至前條所定之從量費及基本費等各計費成本項目,並與事業部門別損益表之金額相符。
資金成本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分離至從量費及基本費之費率基礎,乘以資金成本率計算之。
前項之費率基礎,不包括各項長短期投資、資產重估增值、出租資產、閒置資產及其他非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必要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