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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前條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其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並於依本法第六條申請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納之。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
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
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
四、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計畫供氣區域地圖。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資本額。
二、天然氣購買計畫。
三、供氣區域。
四、供氣容量。
五、各供氣區域之供氣戶數、供氣數量及計算依據。
六、各供氣區域之開始供氣日期。
七、輸儲設備項目及投資總額。
八、事業收支之概算及財務計畫。
九、輸儲設備維護計畫。
十、後果分析及風險評估。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繳交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一、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達二萬戶以上者,繳交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未達二萬戶者,繳交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