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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四條第三項能管員合格證書或前條第五項調訓結業證明遺失、損毀或登載資料有異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補(換)發申請表(附件五)。
二、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條所稱能管員訓練,其參訓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時數如下:
一、資格: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或經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理、工科系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至三十小時。
能源用戶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自置或委託能管員之規定,得填具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一)推薦人員參加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優先安排之。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合格,且訓練期間缺席時數未逾全部訓練時數十分之一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格式如附件二)。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不合格之人員,得於訓練結束日起一年內,申請參加再測驗合格後,依前項規定發給合格證書。再測驗之申請,以二次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技師或能管員參加調訓;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之。
技師或能管員因正當理由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填具調訓延訓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延訓;未能於期限內申請或其申請未獲同意者,視為調訓未到。
前項經同意延訓之技師或能管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於原調訓日起一年內參加調訓。
第一項調訓人員、訓練內容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參加第一項調訓並經測驗合格,且調訓期間缺席時數未逾全部訓練時數十分之一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調訓結業證明(格式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