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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前條所稱能管員訓練,其參訓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時數如下:
一、資格: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或經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理、工科系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至三十小時。
能源用戶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自置或委託能管員之規定,得填具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一)推薦人員參加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優先安排之。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合格,且訓練期間缺席時數未逾全部訓練時數十分之一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格式如附件二)。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不合格之人員,得於訓練結束日起一年內,申請參加再測驗合格後,依前項規定發給合格證書。再測驗之申請,以二次為限。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所稱技師及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並經能源用戶依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核准者:
一、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之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或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二、能管員:參加本辦法所定能管員訓練,取得能管員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