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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技師及能管員,應負責執行下列業務: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所定節約能源之事項。
二、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及執行之事項。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四、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效率。
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及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六、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能源事務。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
前項能源用戶之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執行之。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前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